时间:2017-02-22 09:57:21 作者:赞永企管
1.1 本办法用于规范对企业按照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(试行)》(工信部公告〔2014〕3号)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的评定活动。
1.2 本办法明确了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立、运行及其绩效的评定和监督要求,强化评定过程管理。
1.3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“自愿、独立、公开、公正”的原则。
2.1.1.1 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(简称申请企业)需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注册,选择评定机构,并提交评定申请材料。评定申请材料包括:
1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申请表;
2)企业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;
3)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;
4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等;
5)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范围和边界所涉及的业务流程、组织结构、技术、数据等的清单;
6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的证明文件;
7)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;
8)其他与评定有关的必要文件。
2.1.1.2 评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,确认申请企业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建立和实施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,且已有效运行;并根据申请企业申请的评定范围、完成评估审核所需时间及其他影响评定活动的因素,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评定申请。
2.1.1.3 对于申请材料不满足1.1.1.1中要求的,评定机构可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和完善,或者不受理评定申请。
2.1.1.4 对于拟受理的评定申请,评定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定书面的评定合同,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。
2.1.3.3 发生以下情况时,评估审核组应中止评估审核,并向评定机构报告:
1)申请企业对评估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评估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2)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,不符合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》标准的要求;
3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;
4)发现申请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;
5)其他导致评估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
2.1.7发证
评定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:
1)企业名称、地址;
2)授予、变更评定的日期;
3)评定有效期;
4)证书编号;
5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范围;
6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符合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》标准的表述,包括版次和(或)修订号;
7)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标志和评定机构的名称、签印、地址、标志;
关于证书信息查询方式的说明:“本证书信息可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平台(http://gltxpd.cspiii.com)查询”。